公示公告


安全驾驶须知 (自2020-9-14

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,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,保护人身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制定了此须知:

 

1. 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、文明驾驶。

2. 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,应当减速行驶;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,应当停车让行;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,遇到人横过道路,应当避让。

3. 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、标线标明的速度。在没有限速标志、标线的道路上,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: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,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,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;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,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,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。

4. 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;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,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,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; 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,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,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,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。

5. 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,遇有雾、雨、雪、沙尘、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,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能见度小于200米时,要开启雾灯、近光灯、示廓灯、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,车速不超过每小时60公里,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距离;能见度低于100米时,车速不超过40公里,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距离;能见度低于50米时,车速不超过20公里,并在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。

6. 驾驶机动车不得拨打接听手持电话、观看电视、醉酒驾车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。

7. 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,未造成人员伤亡,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,当事人应该先撤离现场,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。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,应当迅速报警。